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建设广东“三农”新型智库,根据省委省政府《关于加强广东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广东农村研究院(简称“农研院”),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Institute for Rural Studies,英文简称GIRS。农研院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31号。
第三条 农研院的举办单位是省农科院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,共建单位是省委农办、省农业厅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。农研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。
第四条 农研院经费来源为举办单位自筹,开办资金为 80 万元,省农科院出资50万元,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出资30万元。
第五条 本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二章 办院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六条 农研院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,围绕“三农”改革发展开展全局性、前瞻性、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研究,着力将农研院办成特色鲜明、影响力强的新型智库,为广东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第七条 农研院的业务范围:面向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,具体开展“三农”问题的调查研究、政策研究、理论研究,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;承办好《“三农”情报要参》和编辑《“三农”研究报告》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法定代表人
第八条 农研院设指导委员会,负责行使如下职责:
(一)制定、修订农研院章程;
(二)制定农研院发展战略;
(三)指导并监督农研院工作;
(四)决定农研院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举办单位和共建单位五方共同组成,省农科院一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,省委农办、省农业厅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一名领导担任委员会委员,任期五年。
第十条 农研院设院长一名,副院长若干名,由指导委员会提名并聘任,任期五年。
第十一条 农研院院长主持全面工作,选定年度重大研究课题,监督指导课题研究,推荐课题成果应用。农研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省农科院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,聘任一名专职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 农研院设学术委员会,负责行使如下职责:
(一)把握学术研究方向;
(二)组织重大课题选题、论证和验收;
(三)推进“三农”理论建设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省委农办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担任;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农研院聘请党政机关、科研院校、企事业单位的“三农”问题专家担任。
第十四条 农研院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农研院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管理。
第四章 管理机制
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在特殊情况下,经协商可临时召开指导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六条 农研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农研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,研究管理日常工作。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召开,也可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。
第十七条 农研院工作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、特聘研究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构成。以省农科院为依托,建立核心研究团队,在全国择优聘任兼职研究员。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,凡进入农研院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,均应遵守省农科院相关管理制度。
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评价创新机制,以党委、政府参考价值和解决“三农”实际问题为评价尺度,建立贴近“三农”实际、贴近基层建设、贴近党委决策的激励机制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十九条 农研院设立“三农”研究基金,由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创立,可通过开展各种研究、咨询与培训项目积累经费,并接受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捐赠。
第二十条 农研院的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规定,符合农研院的宗旨和业务。社会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将接受捐助方的监督。
第二十一条 农研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管理,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,接受其监督和管理。
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二十二条 农研院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二十三条 农研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农研院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四条 农研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农研院指导委员会。
第一条 为建设广东“三农”新型智库,根据省委省政府《关于加强广东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广东农村研究院(简称“农研院”),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Institute for Rural Studies,英文简称GIRS。农研院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31号。
第三条 农研院的举办单位是省农科院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,共建单位是省委农办、省农业厅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。农研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。
第四条 农研院经费来源为举办单位自筹,开办资金为 80 万元,省农科院出资50万元,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出资30万元。
第五条 本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二章 办院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六条 农研院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,围绕“三农”改革发展开展全局性、前瞻性、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研究,着力将农研院办成特色鲜明、影响力强的新型智库,为广东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第七条 农研院的业务范围:面向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,具体开展“三农”问题的调查研究、政策研究、理论研究,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;承办好《“三农”情报要参》和编辑《“三农”研究报告》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法定代表人
第八条 农研院设指导委员会,负责行使如下职责:
(一)制定、修订农研院章程;
(二)制定农研院发展战略;
(三)指导并监督农研院工作;
(四)决定农研院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举办单位和共建单位五方共同组成,省农科院一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,省委农办、省农业厅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一名领导担任委员会委员,任期五年。
第十条 农研院设院长一名,副院长若干名,由指导委员会提名并聘任,任期五年。
第十一条 农研院院长主持全面工作,选定年度重大研究课题,监督指导课题研究,推荐课题成果应用。农研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省农科院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,聘任一名专职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 农研院设学术委员会,负责行使如下职责:
(一)把握学术研究方向;
(二)组织重大课题选题、论证和验收;
(三)推进“三农”理论建设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省委农办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担任;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农研院聘请党政机关、科研院校、企事业单位的“三农”问题专家担任。
第十四条 农研院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农研院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管理。
第四章 管理机制
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在特殊情况下,经协商可临时召开指导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六条 农研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农研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,研究管理日常工作。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召开,也可委托副院长主持召开。
第十七条 农研院工作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、特聘研究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构成。以省农科院为依托,建立核心研究团队,在全国择优聘任兼职研究员。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,凡进入农研院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,均应遵守省农科院相关管理制度。
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评价创新机制,以党委、政府参考价值和解决“三农”实际问题为评价尺度,建立贴近“三农”实际、贴近基层建设、贴近党委决策的激励机制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十九条 农研院设立“三农”研究基金,由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创立,可通过开展各种研究、咨询与培训项目积累经费,并接受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捐赠。
第二十条 农研院的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规定,符合农研院的宗旨和业务。社会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将接受捐助方的监督。
第二十一条 农研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管理,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,接受其监督和管理。
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二十二条 农研院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二十三条 农研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农研院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四条 农研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农研院指导委员会。